一些地方基層國土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時,往往將抵押期限設定為一年,或者不設定期限。這些做法是否合法、合理,有些抵押人、抵押權人提出了質疑,法院、律師事務所等部門也有異議,給抵押登記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麻煩。那么,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期限應如何依法設定呢?
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應短于土地使用期限減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最高抵押期限應不超過同類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讓期限。土地使...
在上海市國土資源局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公示榜上,《每日經濟新聞》發現,去年12月以來上海各區縣入榜的地塊出現驚人的增勢:去年8月到12月的4個月里,上海各區縣只有16幅地塊入榜,但去年12月至昨日截稿,3個多月的時間里上海各區縣入榜的地塊驟增至206幅,增幅高達1187.5%。其中入榜地塊最多的是今年1月份,達到84幅,而3月份至今短短一周時間里,已新增14幅地塊。在公示榜中充當抵押權人角色的金融機構除了銀行,還包括一...
一、土地使用權抵押及其條件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其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以變賣的價款優先受清償的一種債的擔保形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土地使用人在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前提下,有權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這些條件主要是:
1、抵押人是該幅土地的使用權人。亦即土地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必須對抵押的土地享有使用權,不享有土地使...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按期清償債務的擔保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以土地使用權提供擔保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抵押人。接受擔保的債權人稱抵押權人。本文擬就土地使用權抵押案件審理中的有關問題作些探討。
一、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特征及適用范圍
土地使用權抵押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土地使用權抵押具有從屬性。與...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屬于土地變更登記的范疇,是土地使用權人把土地使用權作為擔保財產以保證自己或第三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其含義有以下幾點:一是抵押人或債務人(即第三人)為了獲得貸款,以抵押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貸款的擔保物;二是土地使用權抵押是一種物的權利抵押,即在抵押期限屆滿前,抵押權人不能實際占有、使用作為貸款擔保物的土地使用權;三是抵押期限屆滿后,即實現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時,抵押權人可以按法...
我國的國有土地所有權不得買賣,土地使用權可以有償轉讓。由于房屋與土地不可分離,所以在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應當將該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要注意兩點,一是如果該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由國家劃撥取得的,在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在拍賣房地產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才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二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訂立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在拍賣該抵押的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19號《關于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國土部門認定的價格抵償給抵押權人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依法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的擔保糾紛案件中,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通過拍賣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變現。如果無法變現,債務人又沒有其他可供清償的財產時,應當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評估。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地價評估結果將土...
土地抵押權的概念
在我國,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在不轉移土地占有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該土地使用權并由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擔保的,為抵押人,接受土地使用權擔保的債權人,為抵押權人。
土地抵押權是指在土地抵押關系中,抵押權人對作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權和土地附著物所享有的處分權和優先受償...
土地抵押權的法律特征
首先,土地抵押權具有擔保物權和土地他項權利雙重性質。土地抵押權作為抵押權的屬概念,應當歸入擔保權或者擔保物權的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4條第三項和第五項均把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為可以抵押的財產,因此,從物權法的意義是說,土地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同時土地抵押權又是土地他項權利的一種,是設立于土地使用權之上的權利和負擔。因此,土地抵押關系的調整,不...
土地抵押權的客體范圍
1、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所謂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在繳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由于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所以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應符合下列條件。(1)土地使用者須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2)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3)以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4)經縣級以上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