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權登記制度
1、土地抵押登記的作用
(1)抵押權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土地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因此,對土地抵押權的設立應進行公示,向社會公眾展示土地抵押的設立、變更及消滅的法律狀況;并且登記制度對土地抵押權的生效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權的生效均以登記為必要條件。(2)警示效力。土地抵押權登記的目的在于告知公眾土地抵押權設立、變更以及消滅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讓公...
土地抵押權的消滅
土地抵押權消滅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幾種:
1、債務清償。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或者債務人的擔保人或者債務人的清算組織在債務到期后已經將債務清償完畢,該抵押權自行消滅。
2、抵押物消滅。抵押物消滅主要有三種情況(1)被抵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被國家收回或者期限屆滿。(2)被抵押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所涉的土地被國家征用(3)土地使用權隨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滅失。
3、土地抵押權實現。抵押人...
土地抵押權制度中的幾個問題
1、土地抵押權的客體是否限于土地使用權。
我國的土地抵押權實際是指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的法律能否突破這個界限,把土地抵押權的客體擴大到其他土地項權利,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能夠有償轉讓的土地他項權利,就應允許抵押。例如,空中權和地下權。我國部分學者也贊成其他土地他項權利可以進行抵押。
2、關于“四荒”土地抵押
《擔保法...
土地使用權抵押
這里討論的是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相關法律問題。
l、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前提。
這里主要討論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些特殊情況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擔保法》第三十 四條第三、五項規定:(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鄉(鎮)...
土地使用權抵押與附合物
所謂附合物,日本民法及其學說稱為附屬物,是從屬于不動產的附合之物(第242條)。附屬物是因為附屬失去獨立的存在,而且被不動產的所有權吸收[6]。并認為,附屬物被《日本民法典》第370條規定的附加物所包含,至于是否與附加物的外延相同,則存在兩種對立的學說。經濟一體說認為,《日本民法典》第370條所說的“附加后成為一體”具有經濟一體性的意思,所以,附加物不只是《日本民...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程序
(一)土地使用權的地價評估和合同的簽訂。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權人進行地價評估或由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評估并經抵押權人認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并批準抵押,核定出...
土地抵押權如何體現 根據《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設定必須進行登記,否則抵押權不能發生設定的效力,其抵押權也不受法律保護。 土地抵押權登記具有警示效力,目的在于告訴公眾該抵押物上已經設定了抵押權這一法律信息。 土地使用權抵押經過有權機關的登記,依據“物權法定主義”的原則,土地抵押合同中的債權便轉化為他物...
涉及到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首先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1.無償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不能直接抵押。 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由于歷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鎮國有土地。上述企業對這類無償劃撥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更不能用劃撥土地作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前提。 房地產開發商或企業只有與政府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交足了地價款,獲得了土地使用證,才有資格合法地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予以抵押,以獲得...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土地使用權人把土地使用權作擔保財產以保證自己或第三人履行債務的行為。通過土地使用權抵押,債權人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變價處分權和就賣得價金先受償權。
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點: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并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并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和土地資產價值日益顯現,土地使用權抵押正成為廣大企事業單位及個人進行資金融通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由于土地使用權不同于一般的抵押物,在現有的法律法規調整下,土地使用權抵押在實踐中遇到一些值得研究和探討的問題。 首先談談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概念及特點。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權、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