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預查封
預查封,是指對尚未在登記機構進行物權登記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準或者備案等預登記手續、被執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權期待權的房地產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法院制發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查封登記手續。
2、為什么要設立預查封制度?
之所以創立預查封這樣一項制度,是因為被執行人對未經登記的物權或者預期物權享有的僅僅是一種受限或者期...
1、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必須依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
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時,需要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2、協助執行房產要收費用嗎?
對協助執行事項,除復制材料所必須的工本費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費用。考慮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辦公經費中并不包括履行協助執行義務時...
為規范執行程序中涉及 “唯一住房”的執行,均衡保護債權人的債權與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居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和精神,結合全省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解答。
本解答所稱 “唯一住房”是指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可居住房屋。
本解答所涉 “唯一住房”的執行僅適用于權屬明確的城鎮房屋,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農村宅基地】農村房產執行出路路徑之思考
在現行法律制度中,對農村房屋執行的最大障礙莫過于流轉對象的受限制性。農村房屋不打開通向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流轉大門,其執行便永難有出路。如何打開這扇大門,本文設計了兩種思路。
1.出路路徑設計之基點----幾種關系的和諧平衡
①債權實現與被執行人基本生活關系的和諧平衡。執行工作是一項將債權由應然轉為實然的工作。這項工作的實施其實是一把雙刃劍...
【農村宅基地】農村房產執行中應注意的幾點事項
1.必須體現人權高于債權的理念
我國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執行法院在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這是我國法律對被執行人及其扶養的家屬就“生活必需費...
根據法律規定,因買賣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但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呢?《合同法》實施前,理論界存在較大爭議,實踐中也有不同做法,但《合同法》實施后,比較統一的觀點認為:不動產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是物權變動的要件,不是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
以下是過戶房產執行問題研究相關知識的匯總,僅供參考。
◇已換房主未過戶的房產能否強制執行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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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執行實踐中,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時,常常需要以被執行人的房地產為執行標的或執行對象,其中涉及到房屋抵押時能否執行的問題,困擾著執行工作。
以下是抵押房產執行相關知識的匯總,僅供參考。
◇對抵押房地產執行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目前,在執行實踐中,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時,常常需要以被執行人的房地產為執行標的或執行對象,其中涉及到...
在對物權權屬有爭議的當事人之間,登記的不動產物權權利人雖然在法律上推定為真正的權利人,但這種效力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并非絕對“真正”不可推翻。事實上,如果事實物權人有相反證據證明該不動產權屬登記有瑕疵,是可以推翻這種法律推定,從而維護事實上真正物權人的權益。
以下的案例或者法條,均能說明雖然不動產登記在債務人名下,但由于債務人不是真正的權利人,銀行作為債權人也不...
(一)關于未辦理登記的買受人能否基于消費者地位對商品房抵押權人主張排除執行的問題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該《批復》第2條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實踐中,對于該《批復》的理解存在兩種...
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怎么申請?
申請執行是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有權利的當事人,因為義務人逾期拒絕不履行義務,為了實現義務人合法權利,從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行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申請執行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加蓋公章;申請執行人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使用圓珠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