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對《物業管理條例》進行修改,并于近日發布了修改后的《物業管理條例》。
修改后的《物業管理條例》如何保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
明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條例》明確,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
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
2009年1月8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治管理,選聘...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于2002年9月25日經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9月25日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2002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
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
(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住宅區物業管理,明確業主、物業管理公司及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權利和義務,保障住宅區物業的合理使用,維護住宅區的公共秩序,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住宅區,是指以住宅為主,并有相應配套公用設施及非住宅房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0號公布)
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了市政府《關于提請審議〈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珠海市物業管理條例
(2007年9月14日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7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文明、整潔、優美、和諧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房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投訴。
第四十二條 房管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答復投訴人。
投訴人對房管部門的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房管部門提出復核要求。上級房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復核意見答復投訴人。
第四十三條 投訴內容涉及其他部門或者企業職責范...
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財務預算,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后實施。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大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整幢住宅的業主共同承擔。
共用設施大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居住小區內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業主承擔。
維修基金不足時,經業主委員會決定,按業...
在公有住宅和新建居住小區出售的同時,應當設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簡稱維修基金)。
屬公有住宅出售的,由公有住宅售房單位按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提取維修基金;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
新建居住小區商品住宅銷售時,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
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
(二)占用、損壞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移裝共用設備;
(三)在天井、庭園、平臺、屋頂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亂設攤點、亂設集貿市場;
(五)亂倒垃圾、雜物;
(六)在建筑物、構筑物上亂張貼、亂刻畫;
(七)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易爆物品或者發現超過環境保護規定標準的噪聲;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