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房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投訴。
第四十二條 房管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答復投訴人。
投訴人對房管部門的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房管部門提出復核要求。上級房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復核意見答復投訴人。
第四十三條 投訴內容涉及其他部門或者企業職責范圍的,房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房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投訴。
第四十二條 房管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答復投訴人。
投訴人對房管部門的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房管部門提出復核要求。上級房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復核意見答復投訴人。
第四十三條 投訴內容涉及其他部門或者企業職責范圍的,房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