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
(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住宅區物業管理,明確業主、物業管理公司及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權利和義務,保障住宅區物業的合理使用,維護住宅區的公共秩序,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住宅區,是指以住宅為主,并有相應配套公用設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區。住宅區的范圍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區內各類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設施、設備及公共場地。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住宅區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三條 住宅區的公共場所和公用設施,由全體業主、承租人和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與維護。
第四條 住宅區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相結合,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條 業主有參加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權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設施、維護住宅區公共秩序的義務。
第六條 市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門是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宅主管部門)。
各區人民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住宅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內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業務管理部門,對本轄區的住宅區物業管理依法進行指導、監督。
第七條 各住宅區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成立業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代表住宅區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依據本條例規定、業主公約和管委會章程行使職權。
第八條 物業管理公司根據本條例規定和管委會的委托對住宅區的物業統一實施管理。
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在其管理的住宅區內設住宅區管理處。
第二章 業主大會及管委會
第九條 住宅區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區住宅管理部門應會同開發建設單位及時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但經已入住業主中持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大會。
第十條 業主大會由本住宅區的業主組成。
業主大會必須有持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不滿十八周歲的業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由管委會負責召集,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管委會應負責在會議召開七天前將業主大會召開日期和內容送達每名業主。
經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管委會應于接到該項提議后十四天內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召開業主大會。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的決定,由出席會議的業主所投票數的過半數通過。
大會表決可以采用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實行住宅房屋為一戶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有房地產權利證書的非住宅房屋每證一票。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管委會的組成人員;
(二)監督管委會的工作;
(三)聽取和審查管委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住宅區內關于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修改業主公約;
(六)改變和撤銷管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批準管委會章程。
第十四條 管委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在業主中選舉產生。管委會主任、副主任由管委會在其委員中選舉產生。管委會可聘請派出所、居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的人員擔任管委會委員。
管委會委員的數額一般為十一至十七人,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適當增減,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人。
管委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人士擔任。
管委會聘請執行秘書一至二名,負責處理管委會日常事務。
第十五條 管委會應當制訂章程。管委會章程經管委會委員一致同意制訂,并經業主大會批準。
第十六條 管委會經市政府社團登記部門依法核準登記后,取得社團法人資格。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簽發日期為管委會成立日期。
第十七條 管委會每屆任期三年,管委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管委會委員為兼職,管委會主任可以為專職。
管委會會議由管委會主任根據工作需要召集,并應在會議召開七天前將會議通知書及有關材料遞達每位委員。管委會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會議。
第十八條 管委會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九條 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二)審議決定住宅維修基金和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使用;
(三)采取公開招標或其他方式,聘請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進行物業管理,并與其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四)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的對本住宅區的年度管理計劃、住宅區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維修工程項目;
(五)審議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
(六)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對本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前款第(三)、(四)、(五)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業主大會批準。
第二十條 管委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的決定和管委會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區住宅管理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銷。
第三章 物業管理公司及其職責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根據住宅區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對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
委托管理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委托管理事項、管理標準、管理權限、管理期限、管理費收支、利潤及風險、監督檢查、違約責任及其他權利義務條款。
委托管理合同應當報區住宅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公司必須持有市住宅主管部門頒發的《物業管理資質證書》方可從事住宅區物業管理業務。
第二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從住宅區開始入住前六個月開始自行或者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進行前期管理,管理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