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逢《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出臺,為物業管理收費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辦法”,物業管理費的構成分三個部份:
一)開始建設單位繳交的住宅區公用設施專用基金;
二)業主繳交的住宅維修基金和公用設備更新儲備金;
三)業主繳交的住宅區公共性服務費。前兩部份,“辦法”已做出明確的繳納辦法,設立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部份住宅區共性服務費,“...
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6、辦公費用;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
問:按照規定,物業管理費自交房之日次月算起,請問交房之日如何認定?以實際交房之日,還是以通知交房之日?小區已交房,但業主事后發現開發商在未符合合同交房的條件下向業主交房,是否可以認為交房并不是實際交房之日,待開發商滿足交房條件之日才是真正的交房之日? 答:物業管理服務費是為業主提供公共區域的管理與服務所需的費用,按照物價局的有關規定,交房付費的日期是以銷售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或開發商通知交房...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費方面的困境大致有三個方面。一是政府對物業管理費的調節作用;二是業主對物業管理費收支的誤解;三是物業管理費在未來該如何定位和收取。三者性質不相同,引起關注的程度卻并無差別。“政府調節”涉及的是政府相關部門在物業管理政策制定上的緘否,“業主誤解”涉及的是業主的現實態度和行為,而第三點則是政策與學術研究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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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發布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試行)中規定:按套或單元出售的商品房的公用建筑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筑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2)套(單元)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但并不是上述所有都能夠作為公攤建筑面積。其中不應...
一邊是物業稅“空轉”試點范圍在擴大,一邊是房產稅改革正在推進,房地產保有環節征稅,究竟叫“物業稅”還是“房產稅”?這讓不少人感到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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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
物業管理條例
早在2003年,北京、遼寧、江蘇、深圳、寧夏、重慶等六省市就開始進行物業稅“空轉”。2007年,稅務總局和財政部又批準安徽、河南、福建、天津四省市為房地產模擬評稅試點...
通過訴訟方法追繳物業管理欠費現象的分析,訴訟是一種無奈之舉,物業管理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應該注意與業主的關系。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統計,物業管理案件2002年為194起,2004年為1895起,2005年為2713起。其中,為追繳欠費而起訴的案件數量占99.6%,對于通過訴訟方法追繳物業管理欠費現象,筆者提出一些粗淺看法:
第一, 訴訟只是無奈之舉。
作為物業管理公司,已經依據物業服務合同付出了勞動,卻不能依據合同...
前業主欠物業管理費,現任業主該如何維權?
剛買的房子正在裝修,突然一片漆黑。一問物管處得知,停水電竟因物業公司還未收到前業主的物業費。“我前面的業主沒交物業費,這能怪我嗎?憑什么停我的水電呢?”新業主很郁悶,無奈之下向本報投訴。
業主裝修遭莫名斷水電 今年6月,來自山東的高先生和幾個朋友在海口椰林路某小區看中了一套280平方米的二手房。8月12日,高先生和原來的業主李女士辦了過戶...
一個物業管理項目乃至物業服務企業的健康發展的主要特征是資金的良性循環。保證資金良性循環,就是管理服務費的收繳率。但是目前,業主欠費問題,已經成了制約物業管理行業生存和發展的難題。在收費環節上,物業機構對這些欠費戶沒有制約措施,導致長期虧損,最后不得不選擇退出。問題得不到解決,而重新進駐的企業也很難支撐得住。這樣頻繁的調換,勢必會影響業主利益,以至成為社會不安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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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問題一直是廣大業主的很關心的問題,當問及很多業主為何拒繳物業費時,得到的卻是各種各樣的答案——有的業主因房屋質量問題不交物業費,有的業主因鄰居將房屋出租而不交物業費,還有的業主會因物業叫出租車不及時而拒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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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物業糾紛
業主可用種種理由拒交物業費,可一些物業公司也有“整治”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