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母親去世后,兒子請了保姆照顧年紀已大且身體不好的父親,卻不想,不到一年的時間,保姆竟然成了繼母。再婚后不久,父親把唯一的房產過戶給了兒子,卻又立下遺囑把房產留給二婚妻子。老人過世,兒子把繼母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房子是歸兒子所有。
二十多年前,王某的父母親買了一套兩室一廳的房子自住。2003年,母親過世,王某兄弟倆商量,請來保姆丁某照顧父親。誰也沒想到,保姆來家里幾個月后,父親與其領證結婚了。王某兄弟很震驚,但父親再婚后不久,就與自己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把房產給了他,并且辦理了過戶手續,王某拿到了房屋產權證此后十多年,王某的父親中風癱瘓在床,丁某一直照顧陪伴。2020年8月,父親過世,繼母仍住在房子里,王某多次要求她搬走均遭拒,丁某卻拿出兩份遺囑,力證房子屬于自己。兩份遺囑較早一份的時間是2015年3月,遺囑稱,涉案房子由王某和丁某一人一半。遺囑還到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公證內容提到房屋產權證已經遺失。不到一個月后,王某父親又立下另一份遺囑,稱涉案房屋全部產權由丁某繼承。房屋明明早在父親再婚后不久就過戶給了自己,為何又有遺囑?他把繼母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丁某搬離。被起訴后,丁某稱:王某的父親去世前常年癱瘓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都是她獨自照顧,兩位繼子沒有出錢出力。兩口子感情很好,王某的父親為了讓她以后有安身之所,才兩次立下遺囑。王某的父親生前多次強調過,房產證丟了,沒有過戶過。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返還原物糾紛。返還原物是指物權人的物被他人無權占有,物權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使物復歸于物權人事實上的支配。本案涉案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王某已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證明他是記載于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權利人,對涉案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王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后,其父親對涉案房屋不再享有物權,也無權設立遺囑進行分配。因此,丁某無權通過遺囑取得財產權利,其對涉案房屋的占有系無權占有。王某有權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要求丁某搬離涉案房屋。據此,法院判決丁某限期搬離涉案房屋。
問題1:本案中的遺囑是否有效?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122條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涉案房產已經為王某所有,不再是王某父親生前留下的財產,因此該房產也不屬于王某父親的遺產。既然該房產都不再是王某父親的遺產,那么王某依據該房產所立的遺囑也系無效遺囑。
問題2:本案中丁某是否還能獲得該房產的份額?
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1123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雖然在本案中有遺囑存在,但是該遺囑不是有效的遺囑,該房產是屬于王某的財產,而不是王某父親的遺產,所以丁某不能再通過繼承獲得該房產的份額。至于其他的財產,如果確實為王某父親的遺產,并且遺囑也有涉及的,那么丁某是可以通過遺囑來獲得相應的遺產的。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法律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到:立遺囑雖然是立遺囑人自由處分自己遺產的權利,但是并非立遺囑人所立下的遺囑都是合法有效的遺囑,若遺囑涉及的遺產不是立遺囑人的遺產,或者遺囑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那么該遺囑都會被認定為無效,在遺囑被認定為全部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后,遺囑相應的遺產部分,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