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親兄弟曾經是共同外出打拼的絕佳伙伴,但是沒有想到兩人因為在0多年前弟弟幫哥哥代購的房屋鬧翻了,甚至還打起了官司,哥哥將弟弟告上了法院,要求弟弟返還其幫自己代購的三套房屋。那么從法律上看,我們應當如何看待借名買房呢?
阿青和阿員(均為化名)系兄弟,兩人共同投資創辦了一家儀表公司,分別擔任董事長和董事。后哥哥阿青決定在當地買房,弟弟阿員代簽了購房合同,由公司墊付近170萬元買下3套房。房子交付之后,阿青用于供員工居住。1公司將應付給阿青的款項與房款相抵。阿青的律師表示:多年來阿青屢次提出變更產權登記,但是阿員不肯配合,已經嚴重損害了阿青的合法權益。而阿員的律師則提出反駁,認為阿青已經70多歲,長年生病,不能清楚地表達自己的意思。雖然阿青提交了公司的記賬憑證,擬證明公司為阿青墊付房款,但這可能是雙方事先商量好的,有虛假訴訟之嫌。阿員的律師稱,當年是阿員提出買房,阿青同意由公司墊付,而且房子一直登記在阿員名下,其中一套房子由阿員管理,另外兩套房子由公司負責。儀表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在其《年檢報告書》中也有墊付房款的相關記載,公司向法院確認了阿青陳述屬實。法院審理認為,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但并不等于其中記載的事項就一定是真實或完整的。阿青提供的記賬憑證和公司的年檢報告相互印證,可以認定阿青才是出資人和實際購房人。阿員雖然提出異議,但沒有相應的證據佐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決3套房產歸阿青所有,阿員應協助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事項。
問題1:如何看待房屋產權登記在房屋所有權認定過程中的作用呢?
律師表示到: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以及《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房屋作為最典型的不動產,因為房屋的產權登記是認定房屋所有權最主要的法律依據,通常來將,具有在房屋產權登記簿上登記的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問題2:那么本案中為何阿青能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呢?
律師回答到:盡管阿員一直登記在房產證下,但是根據阿青提供的記賬憑證和公司的年檢報告,可以認定阿青才是涉案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和實際購房人,即阿青能夠證明其和阿員之間“借名買房”的事實,在阿青提起變更房產登記訴訟并且完成了舉證責任的情況下,阿員也沒有提出相應的反證反駁阿青的訴訟請求,因此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在“借名買房”的事實之下,應當由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和實際購房人阿青所有。
問題3:我們應當如何看待“借名買房”?
律師提醒到:“借名買房”在現實生活中并不少見,有些購房者為了規避政策或者其他的原因,而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不過只要借名人和實際購房者之間簽訂的借名買房的協議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借名買房”即為合法有效的行為。但是,“借名買房”往往會產生很多的風險,即實際購房人可能遭受錢和房兩空的風險,那么我們應當如何避免這類風險呢?律師表示到,在“借名買房”時實際出資人和實際購房人最好應當保留借名買房的協議,以及出資購房的相關憑證。這在今后與借名人就房屋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時,能夠為實際出資人和實際購房人獲得房屋的所有權提供最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