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閃婚后不久,丈夫因農村的房屋拆遷而可以獲得拆遷款,但在親友的挑撥之下認為妻子會和自己分拆遷款,于是向法院起訴離婚,這一訴訟請求并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橐雎蓭?/a>強調到:婚姻不是兒戲,是人生大事,不應當被附加諸多金錢和利益的觀念和想法。
周先生訴稱:婚前與趙女士并不了解,因周先生所在村莊拆遷,趙女士為得到回遷房指標而倉促與周先生結婚;周先生是農民,趙女士是調酒師,經常不回家,雙方生活環境差距懸殊,沒共同語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無法共同生活,故起訴要求離婚。被告趙女士辯稱:2013年5月,經朋友介紹,趙女士與周先生相識一個月,產生感情后即到順義民政局辦結婚登記?;楹蟾星榱己茫Y婚沒多久(剛到9月份),周先生親友怕趙女士分拆遷款而攛掇周先生離婚,周先生耐不住親友游說才起訴,故趙女士不同意離婚。法院審理認為,準予或不準離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夫妻雙方在對待日常生活中出現的矛盾和困難時,應本著互諒互讓、相互理解的態度來解決。趙女士不同意與周先生離婚,表明趙女士珍惜與周先生之間的夫妻感情,只要周先生同樣珍惜雙方感情,在共同生活中特別是產生矛盾和困難后能夠及時溝通,多注意感情培養與交流,還是有和好可能的。為維護夫妻和睦、家庭穩定,應以不準離婚為宜。該院判決駁回周先生的訴訟請求,不準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