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時代的一對初戀情人在花甲之年終于成為眷侶,但是因為一套房屋的歸屬,雙方還是分了手,黃昏戀也因此成空。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到婚姻是一件人生的大事,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的,在遇到糾紛的時候,一味的爭執是不能解決矛盾的,雙方都應學會退步,學會理解,多從對方的角度來看待問題,這樣才能解決矛盾,婚姻才能更好地持續下去。
經審理查明,原告高某、吳某在幾十年前就相識、戀愛,因雙方父母不同意,故未果,各自成家、生兒育女。后吳某因故同妻子離婚,高某丈夫去世。因高某婆婆常年住養老院,吳某常去看望,二人舊情復燃,經旁人撮合,一對昔日戀人終于牽手黃昏。婚后雙方感情尚好,高某還出資對吳某的一套公房進行裝修,作二人共同生活起居之用。后來,該房需買斷,高某預備以雙方工齡進行買斷,但吳某兒媳婦拿出公婆離婚判決書,其上顯示該房已于離婚時判給了吳某的前妻,只是暫由吳某居住。高某如夢初醒,氣憤不已,但還是交了7000元買斷費用,并花了75000元從吳某前妻手中將該房買下來,但未立即過戶,又轉手以106000元的價格將該房賣給他人,由吳某前妻到場在相關手續上簽字賣出。之后,高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庭審中,吳某同意離婚,但要求分割房屋。法院審理認為,因該房離婚時判給吳某前妻,吳某非該房所有權人,且該房已被其前妻、后妻聯手出賣,故吳某的要求未獲支持。經法院調解,高某、吳某離婚。至此,這一場初戀情人的黃昏戀尷尬地劃上了句號。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高某在和吳某的婚內,從吳某前妻手中買了這套房屋,但是高某買了房后尚未完成過戶登記就轉手賣給了他人,該房屋在事實上不可能再成為高某和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吳某也無權再要求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提示:本案中導致高某和吳某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吳某隱瞞其不享有房屋所有權的事實,進而使得兩人產生嫌隙,最終婚姻走向終點,因此在婚姻中,夫妻雙方都應當互相忠誠,對另一方不隱瞞和不欺騙,這樣的婚姻才能更好地維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