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房東找租房公司出租房屋卻不能如期拿到房租,在找租房公司時才發現不止自己遇到了這個問題,還有其他的房東也沒有收到房租,而一些租客也找上了門,認為自己都交了租金了,所以都來找這家公司要求有說法,但這家房屋租賃公司并沒有給租客和房東一個滿意的答復。
今年五月份,王某把自己的一套房子托管租賃給了一家叫做城城找房的公司。合同約定,前兩個月的空置期免租,第三個月起,城城找房按月向王某支付1800元的房租。在期滿三個月時,王某沒等到房租,幾經聯系才在當月底拿到了第一筆房租。可第二個月的租金,眼看著已經延期半個多月了,卻還沒有下文。王某為此找到了城城找房的辦公地點,剛進辦公室,只見里面已經聚集了幾十位前來討說法的房東和租戶。現場的房東表示大多是在今年5月之后把房屋租賃托管給城城找房的,不少房東都是一個月的房租都沒收到。現場討要說法的租戶也不少,這些租戶反映,他們和城城找房簽訂了租賃合同,而且大部分都是一次性繳納了一年的租金。一位工作人員解釋他們的確遇到了資金問題,目前打算按六個月分期向房東和租戶退還租金。目前,城城找房已被拉入到房屋租賃企業黑榜,當地公安部門也已介入了調查。
問題1:如何看待城城找房拖欠房東房租的行為?
律師回答到:王某和城城找房之間簽訂的合同并不是房屋租賃合同,而應當是一種委托合同,即王某委托城城找房出租其所有的房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城城公司沒有按照合同如期對王某支付房租,造成王某的損失,因此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城城公司在支付拖欠的房租后并進行相應的損失賠償。
問題2:城城找房公司和租客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約束房東呢?
律師解釋到: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通常來講,租客在和城城找房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是應當知道城城找房公司是幫房東出租房租的,所以房屋租賃合同應當是約束房東的。
問題3:房東和租客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律師認為:一方面,房東可以依據和城城找房公司簽訂的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規定的租金如期支付,不能如期支付的,就應當額外承擔賠償責任。租客可以依據和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要求公司保障自己能夠在合同約定的租期內獲得房屋的正當居住的權利。另一方面,城城找房公司很可能既不能支付房東租金,也不能保障租客的居住,那么這家公司可能就存在著欺騙公眾從而達到吸收資金的行為,這時候就需要公安,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及法院等公權力主體的介入,從而保障房東和租客的合法權益,并對城城找房公司進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