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后,兒子跟隨女方生活,男方需要支付撫養費,但是女方一直拒絕男方探望孩子,男方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配合自己行使探望權,女方卻稱孩子不是男方親生的,但拒絕給孩子做親子鑒定,法院認為女方的抗辯沒有依據,而支持了男方的訴訟請求。上海離婚律師強調,父母一方正當行使對孩子的探望權應當得到另一方的配合,另一方不得用不合理的理由來拒絕和阻礙。
張先生與林女士原是夫妻關系,雙方于2008年經法院調解解除婚姻關系,并約定婚生子小強由林女士撫養,張先生支付撫養費。原告張先生訴稱,雙方于2008年調解離婚,孩子由被告撫養。離婚后原告一直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不讓原告探望孩子。張先生只得訴至法院,要求對孩子擁有定期探望權,每月探望孩子一次。被告林女士辯稱,孩子不是原告親生的,不同意其探望。庭審中,雖經法院依法釋明,林女士仍拒絕了對原告張先生和孩子是否為親生父子關系進行親子鑒定。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原、告離婚后,雙方對孩子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F孩子由被告撫養,原告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原告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應以保證孩子身心健康和正常穩定的生活條件為原則,具體探望方式和時間,由法院考慮孩子的年齡等情況酌情確定。被告關于孩子并非其與原告之子、不允許原告探望的辯解,沒有相關證據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判決原告張先生每月第四個周六探望孩子一次,被告林女士有義務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本案中被告以孩子不是原告親生而由而拒絕原告對孩子進行探望,而孩子究竟是否為原告親生,最重要的依據就是親子鑒定的結果,但是被告拒絕給孩子做親子鑒定,所以其拒絕原告探望孩子沒有合理的依據,所以原告可以依法行使對孩子的探望權。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滬律網提示:法院在確認親子關系是否存在時,采用的是逆向推定的規則,即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就可以推定起訴一方所請求的親子關系存在。本案雖然不存在確認親子關系的訴訟請求,但是被告拒絕做親子鑒定,從而應當推定被告的抗辯不成立,原告可以對孩子行使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