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銀行“多”給錢、ATM機多吐錢的情況屢有耳聞,但多收錢的人有時候為了貪圖小便宜,往往會不返還多收的錢,而這會構成不當得利,上海合同律師表示這是法律出于保護受損利益的需要,從而來維護正常的利益關系,使其恢復到正常的狀態。
廣東省清遠區一家銀行的工作人員在幫客戶辦理存零錢的業務時,將其中面值金額為10元的208張紙幣誤錄入為2080張,導致該客戶的賬戶多存入人民幣18720元。當天工作人員在日結盤庫時發現短款18720元,馬上報告上級并調取了監控錄像、點鈔機的冠字號碼求證,經證實,是工作人員為該客戶錄入賬戶時出了差錯。而銀行隨即發現,該客戶在辦理存款后幾分鐘內就已經把卡里的錢全額轉走。于是銀行的工作人員馬上報警,民警及銀行的工作人員多次聯系客戶要求返還不當利益18720元,但均遭到客戶的拒絕。于是銀行便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該客戶返還款項18720元。庭審中,客戶承認銀行確實是多存了錢,但是不清楚具體金額,并且當天已經把卡內所有存款轉走了,暫時沒有錢歸還。在本案中,銀行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銀行為該客戶的銀行賬戶多存入了18720元,而客戶也因此取得了該資金利益,銀行則受到了18720元的資金損失,客戶取得該款項并無法律上的根據也無合同上的依據。因此,法院依法判決該客戶返還不當得利18720元。
滬律網提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的依據,或者原本有合法依據隨后喪失而被確認為是從他人遭受損失之中獲得的利益,獲得不合理合法的利益一方應負返還的義務,并且這是一種強制性的義務,不返還即應負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構成不當得利需滿足以下條件:一、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二、另一方受有損失;三、一方取得利益與另一方所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四、一方取得該財產利益沒有合法根據。
上海合同律師表示:不當得利的認定較為明確,受益方無論是明知還是不知該不當得利的存在,都需要負償還的義務。但諸如在銀行這類特殊主體的案件中,也不得給予銀行一種特殊的地位,一定要避免某些“霸王條款”給公民帶來的困擾。不當得利制度不是牟利的工具,而是為了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