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去世前,將自己十歲兒子名下的房屋,通過掛失不動產登記證書的方式,以孩子監護人的身份,將房子贈與給了自己。在去世后,孩子的母親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贈與無效。法院審理后,判決贈與無效。
王某以其子10歲王某某監護人名義,與自己簽訂贈與合同,將王某某名下一套房屋贈與王某本人,后王某去世。王某某的母親江某作為其法定代理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王某與王某某簽訂的贈與協議無效。原告訴稱,其與王某本是夫妻,育有一子王某某,后因雙方離婚,約定王某某由王某撫養。王某1為王某某的爺爺,涉案房屋是王某1拆遷所得安置房,為保障未成年人王某某的生活,王某1將該房屋贈與王某某所有,王某某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該房屋所有權證書一直由王某1保管。在王某病逝后,原告發現王某私自以王某某監護人的身份,向房屋登記主管部門申請掛失了案涉房屋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提交了補正申請,然后以王某某監護人的身份將該房屋贈與自己。同時以代王某某簽字的方式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將該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王某作為王某某的法定監護人,擅自處分王某某的財產,侵犯其合法權益,現王某已經死亡,該房產即將被作為遺產予以分配。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王某某尚未成年,王某作為王某某的監護人,應當保護王某某的權益不受侵害。但是其卻擅自以王某某的名義申請掛失房產證,將案涉房屋贈與給自己,并非為了王某某的利益,王某某也并不能從上述行為中獲利,王某將王某某的財產贈與自己的行為應當視為無效。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贈與無效。
問題1:王某某在當時只有10歲,在法律上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嗎?
律師回答道:《民法典》第19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王某某在法律上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部分民事法律行為。
問題2:本案中王某代理王某某的贈與行為為何無效?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王某某贈與王某房屋,不屬于純獲利息或者是與其智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并且根據《民法典》第168條第1款的規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王某代理王某某將房屋贈與給自己,損害了王某某的利益,也沒有得到王某某的同意或追認,屬于無效行為。
問題3:本案中的房屋后續應如何處理?
律師表示:由于王某作為房屋現在的所有權人,但因其獲得該房屋所有權的贈與屬于無效行為,因此該房屋的所有權應當變更為原有的狀態,即變更到王某某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