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是公司,并且先后都注銷了,那么承租人欠繳的費用應當由誰作為原告主張,又該向誰主張?法院在審理下面這一起案件后,判決承租人的股東向繼受出租人權利的丙公司承擔付款責任。
甲公司(出租人)與乙公司(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甲公司將某商鋪出租給乙公司,乙公司每年繳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租期屆滿后,乙公司搬離房屋,但是拖欠甲公司部分管理費。后來甲公司注銷。經查,甲公司為丙公司和某資產公司共同出資設立,并約定由甲公司對案涉商鋪在內的商業樓進行統一招商運營管理。期間甲公司股東多次變更及更名,后丙公司成為甲公司的唯一股東。隨后,甲公司與丙公司、某資產公司就案涉商鋪管理權簽訂協議書,約定商業樓的運營管理權由甲公司、丙公司轉讓給某資產公司。分割日前權利義務責任由甲公司、丙公司承擔。后來丙公司又與丁公司簽訂《資產無償劃轉協議》,丙公司通過資產打包的形式,將名下部分資產和債務組成的資產包無償劃轉至丁公司,其中包括乙公司拖欠甲公司的商鋪管理費。后丁公司以乙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在案件送達階段乙公司注銷,丁公司遂變更被告為乙公司的三名股東,要求三股東對欠付的管理費承擔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甲公司注銷后,甲公司債權債務依法由其唯一股東丙公司繼受。丁公司提交的《資產無償劃轉協議》等證據,能夠證明丁公司依法繼受本案債權,其作為原告提起本案訴訟主體適格。乙公司在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了簡易注銷。三被告是乙公司的股東,共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承諾書申請注銷乙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應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三被告未提交乙公司清算及通知債權人的證據,應認定其作為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應對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在審查原、被告雙方證據后,法院對欠付管理費數額進行了認定,最終判決乙公司的三名股東向丁公司支付管理費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合理利息。
問題1:本案中乙公司欠付甲公司的債務是否一直存在?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703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本質就是出租人出租房屋,承租人支付出租人租金。本案中乙公司一直欠付甲公司,該債務是一直存在的。
問題2:本案中乙公司需承擔的債務為何由其股東來承擔?
律師回答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11條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乙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其清算組是其股東,但是在清算時沒有履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沒法申報自己的債權,現債權人可以乙公司的三名股東作為被告,要求其支付相應的款項,履行還款義務。
問題3:本案中丁公司為何成為債權人?
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545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本案中的債權屬于一般的債權,可以轉讓,丁公司通過資產劃轉協議,獲得了對乙公司的債權,成為了本案最終的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