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效力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認,效力待定,但是出于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需要,如果相對人有足夠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并且與其簽訂合同,那么該合同效力又如何?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表示該行為在法律中稱為“表見代理”,該代理行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王娟與王帥系姐弟關系,二人共有一處房產,為A號房屋。王帥作為賣房人(甲方),李可作為買房人(乙方)在案外人B房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居間服務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主要約定:王帥、王娟向李可出售A號房屋一套,房屋售價175萬元,在簽約時乙方支付甲方定金壹拾伍萬元整,甲乙雙方應于7月1日前共同去銀行辦理貸款簽字手續。合同甲方簽字蓋章處有“王帥、王娟代”的簽名。同日,王帥出具《承諾書》一份約定:王帥已征得共有人同意,簽訂《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出售此房,若有不實,本人愿意承擔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合同簽訂當日李可支付定金壹拾伍萬元整。合同約定的日期到了,可甲方卻不配合乙方辦理手續。但王娟作為原告卻將李可起訴到法院,認為王帥賣房未征得其同意,要求確認王帥與李可所簽訂的合同無效。法院經過審理,發現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王帥提供了王帥和王娟兩人的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證原件,王帥表示房屋為王帥、王娟共有,王娟因為沒有時間由王娟丈夫過來,然后王帥將王娟身份證照片通過微信發送至工作人員手機。后工作人員再次與王帥聯系,王帥表示其姐姐王娟又不同意賣房了,需要時間來說服王娟。王帥表示王娟一開始是同意賣房的,簽合同前確實與王娟聯系過但并未提及賣房一事,簽合同當晚來的姐夫為其二姐夫,并非王娟丈夫。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王娟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代理人與相對人簽訂合同,代理人系無權代理,但是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簽訂合同,則該代理行為有效,合同也有效,合同的效力以及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房屋為王娟與王帥共有,王帥在賣房時雖然沒有經過王娟的同意,但是其在與李可簽訂合同的時候讓李可誤認為王娟是同意賣房的,因此基于合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該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