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住房限購令的出臺,一戶家庭購買二套房以上的,首付比例和貸款的利率都大幅度提高,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近幾年來夫妻為購買二套房而假離婚的現象層出不窮。上海離婚律師認為這種規避法律的行為往往會造成很大的利益沖突,無論是對公共秩序還是法律都會造成極大的損害。北京的一對小夫妻便因購房導致離婚的“弄假成真”。
陳鋒和王琳于2009年底結婚,婚后居住在王琳婚前名下的房屋內。2012年兩人打算再購置一套房產,陳鋒經咨詢得知,若再買房就是家庭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會上調且貸款額度會降低,如果兩人離婚,就能少交首付款,貸款利率也會降低。因此2012年9月22日,生下孩子僅10天的王琳跟著陳鋒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還對財產分割進行約定,王琳名下存款各分一半,陳鋒名下汽車歸他所有,婚前雙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10月8日,陳鋒和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了一套總價款為182萬余元的房屋,并繳納了102萬余元的首付款。離婚后,兩人照舊共同生活,但王琳的內心悄然發生變化。因為購房合同上沒有自己的名字,王琳和陳鋒簽訂了一份《房屋產權共有協議書》,約定房屋為二人共同擁有,且各享有50%的產權,雙方對該房屋享有共同的使用權及處分權。根據該份協議,房屋系雙方共同出資支付首付款,共同負擔房屋貸款。這下,王琳終于吃了定心丸。但是,之后陳鋒不再提及復婚一事。不僅如此,他還拒絕履行協議,不想讓她居住使用新房,也否定她出資,不配合她辦理房屋相關手續。當初為購房配合陳鋒而離婚,如今對方卻假戲真做,這讓王琳有了被騙的感覺,而且自己的財產也受到重大損失。
王琳將陳鋒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對新購房屋擁有50%的產權并予以分割,但是陳鋒面對證據完全否認,也不承認《房屋產權共有協議書》的有效性,法院最終判決該房屋歸陳鋒所有,陳鋒酌情支付王琳90萬元房屋折價款。
滬律網提示:新購的房屋系離婚后購買,不能適用《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女方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也應當預見離假婚后產生的風險,但出于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要予以女方一定的利益保護。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假離婚是婚姻法上的一個漏洞,合意離婚很難考察其主觀上的真實性。因假離婚導致的財產糾紛也很難處理,因為其間當事人的主觀因素太多,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要注意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個案裁決,不可絕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