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人們在社會生存的必須物質條件之一,很多人會為了一個房子而不擇手段。深圳市的蔡女士就在拍下了一套房子后,入住時受到房屋原租客的阻擾,為此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表示法律一定是保護合法主體的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的。
去年,市民蔡女士在網上拍到了一套寶安西鄉的房子,并且辦齊了相關手續,但幾個月時間過去了,她連房門都進不去。關鍵時刻,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出手了。位于寶安西鄉銀田路的玉湖灣1棟7座18C的房門被開鎖人員打開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法人員發現,房屋內空無一人。從房內擺放的床被、衣服和大量基本生活物品來看,這里長期有人居住。張先生是房屋買受人蔡女士的朋友,他說,蔡女士去年7月份花400多萬拍到了這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但在實際收房的時候,遭到了謝某、劉某等人的暴力阻擾,他們組織人員長期住在屋內,拒不搬離。原來,強占房產的謝某與原業主在2015年4月簽訂了為期一年的租賃合同,但這套房產在2015年2月份已經抵押給銀行,抵押在先,租賃在后,買賣不破租賃的情形不存在。后來,謝某又提交了一份8年期的租賃合同,期限是2015年4月到2023年4月,但這份合同沒有備案,法院認為抗辯理由不成立。法院責令強占房產人員限期遷出。據初步調查,強占房產的謝某團伙有成員十多人,房屋買受人多次收房未果,無奈之下,向市中級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最終法院法院強制清場。
滬律網提示:買賣不破租賃,是指在租賃關系的存續期間內,原所有人即使轉移了所有權的,對租賃關系不會產生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而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主張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其中,必須是在租賃合同的存續期間內才能適用。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表示:在房屋租賃合同之前,房屋的所有權就已經發生轉移的,則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租賃人謝某在蔡女士已經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后,仍以不合理行為阻擾的,不僅要被強制執行搬走,而且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