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扯出糾紛為房產妹妹狀告親姐姐
2003年09月15日0153東南快報
福州市晉安區居民趙敏與倉山區居民趙寧系親姐妹。1997年,趙寧與趙敏簽訂一份房屋贈與合同并經過了公證,之后,因房屋拆遷,趙敏要求姐姐趙寧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遭拒絕,趙敏遂將姐姐趙寧告到法院要求確認產權屬她。昨日,倉山區法院一審駁回趙敏的訴訟請求。
趙敏表示,她與姐姐趙寧于1997年3月14日到倉山區公證處公證,達成一份贈與合同,
其主要內容為趙寧自愿將倉山區的某房產贈給她。現該房產即將拆遷,趙敏要求趙寧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但趙寧不配合。趙敏認為,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可以撤銷的,因此,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自己可以要求趙寧交付房屋產權。
趙寧則認為,自己至今仍未將產權證交給趙敏,也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且該房屋未交付對方,仍由自己管理。她認為,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要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
倉山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趙寧雖于1997年3月14日辦理了房屋贈與公證書,趙敏也于同年4月2日辦理了公證,但至今雙方未能辦理相關過戶手續,產權證仍在趙寧那里,房屋目前由趙寧管理、使用,且趙寧表示不再將房屋贈與趙敏。所以認定贈與關系沒有成立,趙敏的請求沒有依據,故駁回趙敏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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