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時簽訂贈與合同,之后稱當時被脅迫,這樣的贈與合同有效嗎?昨日,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審結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判決贈與行為有效。
2007年6月,李軍和相戀女友曉晴在鄭州市惠濟區購買一處住房,首付由兩人共同出資,李軍為房屋所有人,曉晴為共有人。2010年兩人分手。分手后,李軍和曉晴簽署了一份贈與合同,合同約定曉晴將屬于自己的部分房產贈與給李軍,并對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
2013年,李軍打算將此房賣掉,讓曉晴協助辦理銀行貸款解押及房屋過戶遭到拒絕后起訴至法院。
法庭上,曉晴說分手后李軍經常騷擾她,她是受脅迫無奈之下才和李軍簽訂了贈與合同,并辦理了公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公證方式贈與房產,屬于法定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據此,法院判決涉案房屋為李軍單獨所有,曉晴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