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不能任意撤銷。
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與解除婚姻關系密不可分,該贈與行為與《合同法》第186條規定的一般贈與行為明顯不同,不能單獨撤銷!因為有的人是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記離婚的,也許附加的條件就是把房產無償贈與給子女。
男女雙方基于離婚事由將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給子女的行為,可視為一種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贈與行為,在雙方婚姻關系因登記離婚已經解除的情況下,應認為贈與房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贈與房產條款不能任意撤銷,而且基于誠信原則,也不能任意撤銷贈與。有的人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的,不僅給子女和對方造成傷害,也給社會帶來“不誠信反而受益”的負面影響。
二、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不能任意撤銷的法律依據。
1、《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3、《婚姻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4、《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