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白xx,男,漢族,石河子市郵政局職工,住石河子市。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譚xx,女,漢族,沙灣縣石河子老街寶方有限責任公司經理,住石河子市。
委托代理人:陳xx,新疆江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xx,男,漢族,無業,住石河子市。
委托代理人:張某序(張xx之父),男,漢族,原系石河子市某機電公司工人,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徐xx,男,漢族,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職員,住新疆瑪納斯縣。
申請再審人白xx、譚xx與被申請人張xx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前由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2000)石民初字第136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張xx不服向兵團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院作出(2000)兵八中法民終字第33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xx仍不服,向該院提出再審申請,該院作出(2001)兵八中法民監字第77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后張xx申請執行,執行時雙方出現爭議,經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案判決結果不明確,導致無法執行,故作出(2004)兵八民監字第3號民事裁定再審本案。該院再審后作出(2004)兵八民再字第05號民事裁定,撤銷(2000)石民初字第1369號和(2000)兵八中法民終字第336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審后作出(2004)石民初字第 1403號民事判決,白xx、譚xx不服,向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院以原判違反法定程序為由,作出(2004)兵八民一終字第882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審后作出(2005)石民初字第0506號民事判決,白xx、譚xx不服,向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院作出(2005)兵八民一終字第39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白xx、譚xx不服申請再審。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兵八民監字第 176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白xx、譚xx仍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經審查認為,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再審立案條件,于2006年9月20日,以(2006)新兵民監字第0042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監督庭審判員曹嵐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穆開然姆?克然木、代理審判員劉霞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楊正遠擔任法庭記錄。申請再審人譚xx及白xx、譚xx的委托代理人陳xx,被申請人張xx委托代理人張某序、徐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05)石民初字第 0506號民事判決一審查明:1999年4月5日,原告張xx與被告原宏源公司簽訂《集資房登記卡》,約定:原告購原宏源公司所建老街綜合樓從西頭計第八間門面房一套,建筑面積49.5平方米,每平方米售價4600元;交清197 010元之后,不再收取任何費用;原告自己辦理房產證,被告出具手續;1999年12月30日交付給原告使用。原告于同年4與5日、12月30日共支付被告購房款197 010元。房屋竣工后,原告分別在同年12月30日、2000年1月3日就交付房屋問題進行商談,原告堅持要半地下室門面房,被告堅持給一層門面房,致使房屋交付工作一直沒有完成。2000年4月26日,張xx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宏源公司交付半地下室門面房一間。經本院審查確認,半地下室門面每平方米 6400元。與張xx所交購房款及面積不相符,而一層門面房每平方米4600元,與張xx所購房屋面積和價款相符,遂以(2000)石民初字第137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宏源公司將綜合住宅樓從西頭計第八間一層門面房一套交付給原告。張xx不服提起上訴,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在執行中,張xx認為其所購房屋是綜合住宅樓(東西走向)從西頭計第八間,而原宏源公司認為是從整棟樓的西頭南端計第八間,為此產生歧義,致使本案無法執行。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提起再審,并裁定發回本院重審。庭審中,雙方對爭議的“從西頭計第八間”如何計算提供了下列證據:
(1)雙方共同提供綜合樓平面圖,該圖反映綜合樓是東西走向,南側樓在主樓的西端,呈南北走向。
(2)原告提供賈某生與被告簽訂的集資購房卡,卡上寫明“合格西一樓第三間”,證明南側樓與主樓的編號和約定不同。
(3)原告提供艾買江與被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同寫明“貳樓南側三號房,同樣證明南側樓與主樓的編號和約定不同。
被告譚xx對原告提供的上述兩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應根據圖紙上標注的房號確定原告購房房間。
(4)被告譚xx提供石河子大學勘測設計研究院證明,
內稱“我院于1999年2月設計的石河子老街兼廠綜合樓號1-38軸……”證明南側樓與主樓是一棟樓,從西頭計第八間應包括南側樓。
(5)被告譚xx提供沙灣縣石河子老街房地產管理所出具的證明,證明二原告購買的房屋面積是49.5平方,而原告認為應給他的房子是50.26平方,兩房間的面積不一樣,及該綜合樓開發商售房平面圖編號登記歸檔,并復印該圖提供法院作為證明。
(6)被告譚xx提供2004年3月20日原宏源公司委托書,主要內容為石河子老街宏源有限責任公司已注銷,以后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譚xx承擔。以此證明與白xx無關。
原告張xx對被告譚xx提供的證據不予認可,認為不真實,帶有房屋編號的圖紙是后加上的。
另查明:石河子老街宏源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2004年4月被工商部門注銷,該公司的股東為白xx與譚xx。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集資房登記卡》,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確認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雖然雙方在協議中未明確約定原告所購房是一層門面房還是半地下室門面房,但從被告所售房屋價格及面積可以反映原告所購房屋應是一層門面房。現雙方又為如何計數第八間門面房產生歧義,根據原告與被告所簽《集資房登記卡》上直接標注“從西頭數第八間”,且被告已售給他人房屋屬南側樓的已注明南側樓,而原告的購房卡上未作此說明,故從字面意義理解,應確認原告所購房屋應從綜合住宅樓(東西走向)的西頭數第八間一層門面房,并不是從整棟樓的西頭南端數第八間一層門面房。現因原告所購房屋已被被告出售,無法交付,且原告也不同意接受從整棟樓的西頭南端數第八間一層門面房,對此,雙方對合同無法履行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及賠償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損失應參照同期的貸款利率計算。被告譚xx提供的2004年3月20日原宏源公司委托書,以此證明本案的債權債務與白xx無關。因該委托書的約定只對兩被告內部產生約束力,對外原宏源公司注銷后的債權債務仍應由作為股東的兩被告承擔,譚xx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譚xx提供的沙灣縣石河子老街房地產管理所出具的證明不足以證明其要證明的事實,故不予認定。據此,判決:一、被告白xx、譚xx返還原告張xx購房款197 010元;二、被告白xx、譚xx賠償原告張xx利息損失57625.43元(197 010元×4.875‰×60個月,1999年4月5日至2005年4月5日)。以上合計254 635.43元,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一審案件訴訟費2750元(原告已付),原告負擔1750元,被告負擔1000元;二審案件訴訟費 275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負擔。案件執行費3850元(原告已付),由被告負擔。被告負擔計4850元,與前款同期給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