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傳來砸門聲,買了別墅不敢住。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物權保護糾紛案,法院依法判處物業公司改正錯誤,并賠償業主王女士經濟損失費1000元。
王女士于2005年3月購買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區芳草園別墅一套。在裝修期間,經常有人到此處找物業辦理事宜,王女士被搞得一頭霧水,自己家怎么成了物業辦公室了?之后的事情越發古怪起來,每天騷擾不斷,甚至在夜間都有人跑來砸門,致使王女士家的院門、房門及部分裝修不同程度的損壞。接連的怪事使王女士每日生活在恐懼當中,總覺得自己的房子有問題,無奈只得另租房居住。眼看著自己的新家近在咫尺,卻無法居住,王女士心里十分難過。直到2008年10月7日,王女士到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在交費的時候才得知,該物業公司的營業執照上的住所地即為自己所購房屋的地址。王女士終于知道為何有人不斷騷擾自己的生活,也明白那些半夜的砸門聲的由來。王女士認為,由于物業公司的過錯,造成自己無法入住,故將該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收取的物業費6839元;賠償自2005年6月1日起至今的房屋租金人民幣54000元;由于被告的過錯,造成自己不能與公婆生活在一起,要求被告給付看望老人的往返交通費人民幣11531.14元;賠償原告院門損失人民幣1500元;賠償原告房屋裝修損失12000元;給付原告因提起訴訟發生的復印費、拍照費共計人民幣128元;要求被告給付原告固定電話裝機、撤機、停機保號費共計人民幣920元;要求被告給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并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物業公司在庭審中表示:1999年,物業公司的注冊地是現在王女士購買的房屋地址,但公司從未在此處辦公,承認我方在此事上存在過錯。王女士所述的理由不能成為其于自2005年不在此處居住的原因。按照國家相關物業管理條例,由于發生物業事實,原告已交納的物業費不予退回。另王女士租房的事實無法判定,屬個人行為。針對王女士所稱的其他各項損失,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綜上,物業公司認為自己未侵犯王女士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予以駁回。但同意適當補償王女士精神損失費1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王女士購買的房屋原來注冊登記在被告物業公司股東張某名下,后張某將該房屋出售他人,但公司注冊地址并未改變。
法院認為,由于物業公司的過失,將該公司住所地登記原先房屋名下,所有權人出賣后物業公司未能及時變更住所地,確屬不妥,物業公司同意給付王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法院不持異議。王女士要求物業公司返還已交納的物業費,由于物業公司已提供相應的服務,故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王女士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房屋租金、院門、房屋裝修、交通費、復印費、拍照費、固定電話裝機、撤機、停機保號費等損失,因王女士主張發生的損失無法證明與物業公司的過失存有因果關系,法院不予支持。物業公司將住所地注冊登記為王女士的居所,確屬不妥,應予變更。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北京市天裕德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原告王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千元,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其住所地予以變更;駁回王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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