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參拍法院拍賣的房屋,但法院在房屋描述中說明:有可能拖欠物業費的情況,將由買受人承擔。請問如果我拍到了房屋,交付了物業費之后,還可以向原房東索要嗎?
如果法院已經在拍賣公告中明確表示,拖欠的物業管理費由買受方承擔,則不能再向原房東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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