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室外車位停車費該不該收?業主與物管公司長期為這個問題爭執不已。日前,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對業主狀告物業管理公司收取停車費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物業管理公司的收費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原告長沙楓林美景小區業主張某敗訴。
2006年6月23日,長沙市民張先生在楓林美景購買了一套房子,次年又和長沙廣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合同中約定室外停車費為每月每臺90元。入住后,張先生先后交了4次室外停車費。2007年10月,物權法頒布后,張先生從他人那里得知,室外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于是就要求退還2007年10月以后的停車費并拒交以后的停車費。但物管公司不同意,而且阻攔他的車輛進出。遭到拒絕后,張先生便一紙訴狀將物管告上法庭。他在訴狀中稱,室外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物管沒有征得全體業主的同意,業主委員會也沒有給它授權,所以無權收取室外停車費。
廣居物管公司接到訴狀后,提出反訴要求張先生補交自2007年11月到今年4月的費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但被告為車位提供了相關的衛生、保安等服務和管理。原告接受了被告的服務就應當交納相應的費用。另外該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大會,在沒有選舉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被告報請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定價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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