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轉讓最主要的特征是發生權屬變化,即房屋所有權與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轉讓管理規定》都明確規定了房地產轉讓應當符合的條件。
房地產轉讓應符合的條件
□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用于投資開發的,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同時規定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合法請求人的申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裁定、決定限制房地產權利,如查封、限制轉移等,在權利受到限制期間,房地產權利人不得轉讓該項房地產。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根據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有權決定收回出讓或劃撥給他人使用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國家的決定,在國家依法做出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之后,原土地使用權人不得再行轉讓土地使用權。
□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共有房地產,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人所共同擁有。共有房地產權利的行使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能因某一個或部分權利人的請求而轉讓。
□權屬有爭議的。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是指有關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致使該項房地產權屬難以確定。轉讓該類房地產,可能影響交易的合法性,因此在權屬爭議解決之前,該項房地產不得轉讓。
□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產權登記是國家依法確認房地產權屬的法定手續,未履行該項法律手續,房地產權利人的權利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不得轉讓該項房地產。
房地產轉讓的程序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一定的程序,經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成交。《轉讓管理規定》對房地產轉讓的程序作了如下規定:
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此外,凡房地產轉讓或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先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交易手續和申請轉移、變更登記,然后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不按上述法定程序辦理的,其房地產轉讓或變更一律無效。
房地產轉讓的方式
△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受讓人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利、義務范圍應當與轉讓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范圍相一致。轉讓人的權利、義務是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因此,該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而轉移給新的受讓人。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土地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在轉讓的價格或其他形式收益中,包含著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這部分收益不應完全由轉讓人獲得,國家應參與分配。由于所轉讓土地的開發投入情況比較復雜,轉讓主體、受讓主體和轉讓用途情況也不相同,因此處理土地使用權收益不能簡單化和“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