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財政局,市局契稅中心: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合理引導住房消費與住房開發建設,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市政府《關于加強住房保障促進寧波市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08]11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及《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4號)文件精神,現就我市房地產財政、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購買住房契稅補貼。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按規定繳納的契稅給予全額補貼;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按規定繳納的契稅給予50%補貼。商品住房購買時間以經備案登記的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簽訂的日期為準,二手住房購買時間以房地產交易機構受理之日為準。
二、減免住房交易營業稅。具體規定按照我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甬財政預[2008]1315號、甬地稅二[2008]192號)文件精神執行。
三、暫免征收住房交易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四、實行住房交易個人所得稅補貼。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個人將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轉讓的,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財政體制地方分成部分給予補貼;對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內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收取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
五、暫停收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相關收費。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暫停收取普通住房交易個人繳納的房屋所有權登記費、住房交易手續費和房屋所有權證工本費3項行政事業(服務)性收費。
六、做好契稅、個人所得稅補貼資金發放。征收單位應以方便群眾、公開透明為原則,專門設置補貼資金帳戶,在辦稅大廳設置補貼資金受理窗口,辦理具體的契稅、個人所得稅補貼發放工作。
市局契稅中心負責征管區域內契稅、個人所得稅的補貼資金申報受理和具體發放工作。具體范圍為:海曙區、江東區全部;江北區城市規劃區部分(慈城、洪塘及未納入市房產局直接發證的部分莊橋地塊以外);高新區楊木碶路以西部分;鄞州區書香景苑及納入市房產局直接發證的飛虹新村部分。
七、征收機關憑當地房地產管理機構開具的首次購房證明、改善型家庭購房證明,確定契稅稅率、辦理補貼手續。
八、補貼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以屬地原則由各區財政負擔??紤]海曙、江東、江北因地方補貼政策財政壓力較重,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各縣(市)可參照市區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訂相應政策措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營業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抑制投機和投資性購房需求,進一步加強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征收管理,現將有關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2006年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余額征收營業稅。
在上述政策中,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征稅扣除憑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