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即合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依法擁有的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房地產轉讓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1) 買賣
(2) 交換
(3) 贈與
(4) 以房地產抵債。
(5) 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6) 以房地產作價出資或者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7) 因企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8) 法律、法規、規章許可的其他方式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對房地產轉讓程序規定如下:
(1) 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2) 當事人在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3) 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文件進行審查,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未做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4) 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5) 當事人按照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6) 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權屬證書。
在轉讓時要注意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1)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2)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