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產轉讓的過程中,因當事人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時,出賣人無房屋權屬證書,而訴訟到法院要求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案件日趨增多。這類案件的訴訟當事人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因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而2007年修訂并于8月30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明確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如果在尚未登記領取房產證的情況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則該買賣行為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第二種觀點是,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理由是,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是買賣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買賣行為應受法律的保護。《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可以理解為不發生物權的轉移,而買賣合同是一種債權,標的物是否轉移對合同本身的效力并不產生影響。如果認定為無效合同,則不利于保護善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維護正常交易秩序。
??第三種觀點是,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一種情況是,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賣方已經具備對該房屋進行登記領取房產證的條件,未領取只是因為賣方未去辦理或尚在辦理過程中。此種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另一種情況是,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賣方還不具備對該房屋進行登記領取房產證的條件,辦理登記領證手續尚存在一定障礙(如土地的取得存在瑕疵、房屋尚未通過竣工驗收等等)。此種情況下,可以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有關合同效力補正的規定,在起訴前賣方已經登記領取房產證或者已經具備辦理登記領取房產證條件的,可以認定買賣合同有效。否則,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無效。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支持了上述第二種觀點。《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這是關于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進行區分的規定。合同從簽訂之日就已經確定其是否有效。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能根據房屋是否有權屬證書來決定。也就是不能說辦理了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有效,沒有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買賣合同就無效。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應該依據合同法來判斷,而不能以房屋是否已經辦理權屬證書為標準進行判斷。《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問題上所作出的行政管理性質的規定,而非針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違反該條規定的轉讓條件,并不導致合同無效。除非法律明確規定只有經過物權登記的房屋轉讓合同有效或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時明確約定只有經過物權登記的合同才生效,都應該認定轉讓房屋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沒有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不影響房屋轉讓合同的效力。如果因“一房二賣”等原因致使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合同買受人可以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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