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公民的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開發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況。
房地產轉讓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律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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