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13年4月,楊某因向某銀行貸款30萬,找我為其擔保,并以我的一棟房屋做抵押,并進行了抵押登記。現在我想將房屋賣給王某,我將此事通知銀行后,銀行以楊某的貸款未還清為由拒絕同意該房屋轉賣。請問,銀行不同意轉讓抵押物后我還能否進行轉讓?
河南桐柏 常某
答: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案,如果在抵押期間抵押人也即你經過了抵押權人即銀行的同意,轉讓房屋的則該轉讓行為才有效,待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抵押權人對該房屋便不再享有抵押權。如果銀行不同意轉讓,就不能再進行轉讓,除非受讓人王某同意代為清償該抵押權債務,此時也可進行轉讓。
作者單位: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