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剛畢業的小敏如愿嫁給了小劍。小劍家在某市中心有兩套 商品房,并且房本名字都登記在小劍名下。在隆重的婚禮之后,兩人住進了其中的一套商品房。然而,全職太太的婚姻生活逐漸讓小敏厭倦了,與小劍的矛盾也日益加深。2009年2月,兩人感情破裂,小敏拿著一份《房屋轉讓協議》到法院起訴與小劍離婚。原來,2007年8月,小劍主動與小敏簽訂了這份《房屋轉讓協議》,聲明將自己名下另一套商品房贈與妻子。審理中,小敏認為,這份協議明確載明了小劍無條件將房屋贈與她的事實,因此,這套房子應該是她的個人財產。小劍覺得他們并未到房產交易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他依然是房屋的真正所有人,不屬于小敏個人財產。經審理,法院判決兩人解除婚姻關系,并確認訴爭房屋屬于小劍所有。
可能很多朋友不理解這份判決書里法院關于房產部分的裁定,其實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一百八十六條、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只要贈與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合同即可生效。然而,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和結果是有區別的,根據《物權法》對不動產物權登記公示公信原則的規定,雖然房屋贈與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房產是否辦理過戶手續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但受贈人因此僅享有債權請求權,而房屋的物權變動仍然要以登記為準。本案中,小劍在辦理房屋產權變更之前提出撤銷贈與,屬于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行使的任意撤銷權,因此,小敏無權得到訴爭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