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條件
房地產抵押權是為將來行使而設定的權利,非即時行使的權利,只有符合一定的條件,抵押權人才能行使之。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有三:
(1)房地產抵押權的存在。房地產抵押權的實現首先應以房地產抵押權的存在為前提。房地產抵押權的存在是指當事人曾就特定的債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并且,此項房地產抵押權尚未因法定的原因而消滅。房地產抵押權若不存在,則不能實現抵押權。
(2)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能行使抵押權。清償期為房地產抵押權人得依法向債務人請求債務履行的時期,應以登記的日期為準。清償是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全部得到清償,若債權僅獲部分清償,抵押權人可行使抵押權而使未受償部分的債權獲得清償。
(3)對于債權的未受清償抵押權人沒有過失。中國立法對于抵押權與主債權的關系,嚴格遵循抵押權的附從性,故在債權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瑕疵必然會影響抵押權的效力。若債權的不能履行,系房地產抵押權人的原因所致,則抵押權人不能以債權已經到期為由,實行房地產抵押權。
2、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方式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情形,抵押權人可以和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項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3、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程序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獲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實現抵押權。
在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上設定抵押,實現抵押權時,必須經過兩個特殊程序:一是拍賣該土地使用權時,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二是拍賣所得價款必須首先繳納應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然后抵押權人才能優先受償。
相關知識:房地產抵押權的消滅
(1)因抵押的房地產滅失且無替代物而消滅
房地產抵押權乃物權,作為其標的物之房地產因自然災害、公用征收等到原因而滅失時,房地產抵押權自無法繼續存在而消滅。
房地產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當房地產滅失時,如果有賠償金、保險金或補償金,則房地產抵押權及于該賠償金、保險金或補償金,房地產抵押權并不消滅。
(2)因被擔保的債權消滅而消滅
依中國立法,抵押權相對于主債權,具有絕對的附從性。房地產抵押權與被擔保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房地產抵押權也消滅。
被擔保債權可因如下原因而消滅:⑴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全部之清償;⑵債務人對房地產抵押權人亦存在債權并符合抵銷條件時,其債權相互抵銷;⑶房地產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因繼承、合并等而發生混同,房地產抵押權人與債務人成為一人;⑷房地產抵押權人在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3)因房地產抵押權實現而消滅
如前所述,房地產抵押權實現是房地產抵押權擔保功能實現的最后環節。房地產抵押權實現,房地產抵押擔保法律關系消滅,房地產抵押權自然消滅。
(4)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
房地產抵押權為物權,故原則上既不得因所擔保之債權罹于消滅時效而消滅,同時也不得因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但近現代民法從盡迅確定各種復雜法律關系的實際需要出發,也例外的規定抵押權得因一定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如中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880條規定: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于消滅時效完成后五年間不行使其抵押權的,該抵押權消滅。在中國,此除斥期間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