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雖未辦理房產過戶,但案外人已取得房產權屬確定的相關法律文書的。
1、案外人持拍賣成交裁定書,法院經過核實后必須解除查封,不得執行。拍賣成交裁定書是指房產經過法院委托拍賣機構拍賣后,制作的注明拍賣房產買受人、房產價格等信息的法律文書。如果被法院查封的房產,已在其他民事案件執行中拍賣,那么買受人可持該裁定書向法院提出異議。
2、案外人持以物抵債裁定書,法院經過核實后必須解除查封,不得執行。以物抵債裁定書是指在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以被執行人(即民事案件的被告)所有的財產折價交給申請執行人(即民事案件的原告)抵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如果被法院查封的房產,已在另案的民事案件執行中折價交給了另案的原告,那么可持該裁定書向法院提出異議。
二、由于法律對特殊債權的保護,從而有權提出異議。
1、弱者保護原則,即消費者保護原則,是指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如果開發商的房產被法院查封,作為預售商品房的買受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此法律規定是基于對消費者生存權這一更高價值的保護。但提出異議必須具備如下要件:第一,買受人必須為自然人;第二,房產必須是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第三,買受人必須交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
2、無過錯保護原則。如果被執行人已將房產出賣給了第三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并實際占有使用了該房產,且第三人房產買受沒有過錯的,法院不得查封該房產。如果已查封,第三人有權提出異議。
三、房產權利人提出異議的例外
1、當執行程序所要實現的權利具有物上追及性,如抵押權,則不論設定抵押權的房產在執行時登記在何人名下,法院仍有權處置。有抵押權的房產出售,需獲得抵押權人的同意方可過戶。但是抵押權的物上追及性,使得抵押權始終粘附于房產,屆時不論房產的權利人是誰,法院仍可執行房產以實現之上的抵押權。
2、被執行人已購買了商品房但沒過戶的,如果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房價款并實際占有了房產,并且申請執行人已向該房產的出賣方支付剩余房價款,或出賣方同意剩余房價款在該房產變賣后優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執行該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