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程序中一處住房的含義?
所謂一處住房,是指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生活的唯一居住房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的規定》第七條中規定,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批以執行。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如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對其唯一居住房屋采取處分性執行措施。一處住房的執行僅限于城鎮房屋,農村房屋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小產權房涉及國家政策,應按相關規定執行,不屬本解答范疇。
二、執行程序中不能被認定為一處住房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被執行人僅有一處住房,應當予以執行:
1、一審訴訟、仲裁案件立案受理后,被執行人因轉讓其他住房而形成一處住房的;
2、被執行人在城鎮雖只有一處住房,但在當地(縣級的市、縣、區)農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
3、被執行人的一處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
4、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連續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處住房系執行案件債務所指向的標的物的;
6、其他不宜認定為一處住房的情形。
三、執行一處住房時,如何解決臨時住房?
為使房屋拍賣后順利交付給買受人,拍賣前宜先解決好臨時住房,面積不低于當地廉租住房保障規定所確定的人均標準。地段選擇上可盡量滿足被執行人根據其生活、工作需要提出的合理要求。
解決臨時住房可選擇采用下列方式:
1、申請執行人自愿提供臨時住房,使用期不低于六個月;
2、由被執行人自行租房,申請執行人先行墊付不低于一年的租房費用。
上述兩種方式產生的租金或費用應從房產拍賣后保留給被執行人的保障費用中據實結算。
四、執行一處住房時,如何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居住權?
人民法院執行一處住房時,對于本解答第二條所列的情形,原則上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共同居住家屬不再提供保障;對于第三條所列的情形,應當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共同居住家屬保留保障最低居住條件所需費用(簡稱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可在拍賣款中先行提留。對于被執行人的保障費用,人民法院不得執行。
五、人民法院執行一處住房時,具體操作上應注意什么問題?
1、執行一處住房,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作為前置條件,由其向人民法院出具承諾書,承諾書內容包括同意發放保障費用、提供臨時住房或臨時住房租金等;
2、執行一處住房,應當查清住房狀況、常駐人口狀況,填寫拍賣呈報表,明確拍賣理由和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親屬的保障措施,執行人員討論后報執行局長或分管院長批準;
3、準予拍賣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裁定書和遷出告知書;
4、拍賣一般以住房騰空為前提,被執行人拒絕騰空的,執行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和公告,強制執行;
5、強制遷出應當作出風險評估和執行預案,可協調利用政府及相關部門、基層組織、社會輿論的力量。執行過程中應注意證據保全,制作財產清單,全程攝像,刻錄存檔。必要時可以邀請公證處公證、媒體參與報道、當地基層組織見證;
6、強制遷出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或引起矛盾激化、難以實施的,應當及時報告執行局長或分管院長并暫停執行行為。
六、對已經設定抵押的一處住房;該如何執行?
對于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一處住房,可以執行,且不需為被執行人保留保障費用。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臨時住房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如果該抵押由債務人設立,可以要求申請執行人先行墊付不低于半年的租房費用;如該抵押為第三人設立,可以要求申請執行人先行墊付不低于一年的租房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