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一處住房時,如何解決臨時住房?
為使房屋拍賣后順利交付給買受人,拍賣前宜先解決好臨時住房,面積不低于當地廉租住房保障規定所確定的人均標準。地段選擇上可盡量滿足被執行人根據其生活、工作需要提出的合理要求。
解決臨時住房可選擇采用下列方式:
(1)申請執行人自愿提供臨時住房,使用期不低于六個月;
(2)由被執行人自行租房,申請執行人先行墊付不低于一年的租房費用。
上述兩種方式產生的租金或費用應從房產拍賣后保留給被執行人的保障費用中據實結算。
2、執行一處住房時,如何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居住權?
人民法院執行一處住房時,對于本解答第二條所列的情形,原則上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共同居住家屬不再提供保障;對于第三條所列的情形,應當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共同居住家屬保留保障最低居住條件所需費用(簡稱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可在拍賣款中先行提留。
對于被執行人的保障費用,人民法院不得執行。
3、保障費用的標準如何確定?
因經濟發展程度不同,保障費用的標準由各地法院自行確定,主要應考慮以下因素:
(1)保障對象包括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共同居住的家屬,但該家屬名下另有住房的除外;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共同居住的家屬人數為3人(含)以下的,保障費用面積計算標準按當地廉租住房保障規定所確定的人均保障面積確定;超出三人的,對超出部分人員減半計算面積;
(3)保障費用單價參照當地上一年度的二手房均價,無二手房均價的,按一處住房拍賣、變賣的價格計算;
(4)被執行人自行按時騰空的,可適當上浮保障費用,一般掌握在總保障費用10%的幅度內。
因侵權責任、追索勞動報酬等糾紛案,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不執行將影響到其生存權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少或不予發放保障費用,但應給被執行人保留不少于一年的租房費用。
4、保障費用的發放時間該如何把握?
采取申請執行人自愿提供臨時住房方式的,保障費用應在被執行人搬離臨時住房之后發放,并扣除期間產生的租金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