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05年劉小姐與張先生結婚。2006年,小張夫婦因購置房屋缺少資金,接受了劉小姐父母的資助款15萬元。后小張夫婦離婚。但他們就房屋的分割產生了分歧。小張認為應將房屋折價后,由兩人平分;劉小姐認為其父母資助的15萬元房款必須扣除后,再平分。
山東華政律師事務所的楊志民律師認為:劉小姐的父母為他倆購置房屋出資是在他倆結婚后,且當時沒有明確表示這15萬元購房款是贈與給劉小姐的。因此,這15萬元應視為劉小姐父母對劉小姐夫婦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7、18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繼期間因贈與所得的財產,只要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便應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 》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