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贈與前妻卻又反悔 法院判決必須履行 (北京) 2010年04月06日 來源:東方網綜合 關鍵詞:贈與協議 上海 協議離婚 合同法
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僅約定將共有的一套商品房歸H女士所有,H女士向Z先生支付5萬元補償款,但是對Z先生為承租人的梅隴新村某房產的歸屬未作約定,該房產自2002年起實際上一直由H女士的父母居住至今
2005年10月,Z先生和H女士協議離婚。
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僅約定將共有的一套商品房歸H女士所有,H女士向Z先生支付5萬元補償款,但是對Z先生為承租人的梅隴新村某房產的歸屬未作約定,該房產自2002年起實際上一直由H女士的父母居住至今。
2008年1月,Z先生和H女士又簽署了一份“贈與協議”,即約定由Z先生先將涉案房產買下產權,然后贈與H女士。
協議簽署后,Z先生買下了產權,但是因再婚生子,且又沒有其他房屋可以居住,因此反悔,不愿意將該涉案房產過戶給H女士。
為此,H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涉案房產歸其所有。法院支持H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涉案房產歸H女士所有。
■律師點評:(北京)
上海市君悅律師事務所王翌敏律師認為,此案有幾點值得探討。
一、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應當對雙方共有的財產 (包括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財產)在離婚后的歸屬、使用情況等作出完整的約定。
本案中的梅隴新村某房產,在雙方當事人離婚時,是使用權房,即屬于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其他,如雖已預購但尚未取得房產證的商品房,也是屬于這種情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如果離婚時,雙方對這類財產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是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歸某方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訴。
本案中的梅隴新村某房產,正是因為在離婚協議中未約定離婚后歸誰使用,也未約定今后如果取得所有權后歸誰所有,而該房產又是雙方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由Z先生的單位作為婚房分配,H女士的單位也有過出資,且客觀上,由H女士的父母實際居住,因此,法院認為在雙方當事人離婚時未作約定的情況下,該房產的使用權是雙方當事人都享有的,而不僅僅是承租人Z先生一人享有。
由此可見,此案的雙方當事人如果當年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涉案房產的一切權益在離婚后歸Z先生所有,那么,就可以避免雙方對該房產的權屬發生分歧。
二、《合同法》規定:一般的贈與協議(指未經公證,也非作為救災等公益性質的贈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本案顯然沒有適用該條。
此案的贈與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離婚后作出,Z先生認為自己當時是在H女士屢次到單位吵鬧的情況下,不得已在她起草的贈與協議上簽字,現在自己已經再婚且無房,這樣的安排顯失公平,因此,要求撤銷該贈與協議。
但是法院認為這份協議不是單純的合同法意義上的贈與協議,而是雙方當事人對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約定,因此,該“贈與”就不能簡單地一方撤銷,而是應當按約定履行。
反之,如果在涉案房產權屬明晰的情況下,Z先生將其所有的房產贈與H女士,事后反悔的話,可以在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綜上所述,離婚是件令人不快的事情,不少當事人在事情發生時,可能帶著各種情緒草率處理,如果協議約定得不嚴密,事后可能就會發生新的麻煩和糾紛,因此,應當慎重對待。
(北京) 點評: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法院否定了對財產贈與的撤銷,而是認為屬于對夫妻未分割財產的處理。 北京法律咨詢: 二手房買賣糾紛 房產財產保全 建筑工程糾紛 房產繼承 騰房糾紛 離婚房產 小產權房 商品房買賣 ) 房地產律師 房產法律咨詢 北京律師 北京(房產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