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歲的李女士和22歲的女兒相依為命。考慮到女兒已經長大成人,李女士準備買一套三居室的大房子。她想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把該房屋90%的產權留在自己名下,剩下的10%給女兒,等自己去世時再把自己的那部分留給女兒。可是李女士聽說結婚后因繼承、贈與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意味著一旦女兒結婚,她去世后房產可能會變成女兒和女婿的共同財產。李女士只想把房產送給女兒,她該怎么辦呢?
本律師認為,李女士關于產權分配問題可以通過兩種途徑解決:一是產權證上明確載明登記產權份額,二是簽訂協議約定雙方對該房屋享有產權的份額。
房屋產權證書(簡稱產證)是專門記載房屋產權狀況的一種權利證書,具有公示性和法律效力,根據產證上的記載可以直接判斷房屋的權利歸屬,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表明該記載不真實,否則,即以該記載為準。因此,李女士辦理產證時,可以把她和女兒的財產份額比例直接記載到產證上。
如果李女士不希望在產證上載明財產份額,也可以在產證上記載她和女兒的名字,再另外簽訂一份書面協議,約定雙方對該房屋享有產權的份額,不過這種約定僅對她們兩人之間就房產分割比例有約束力。為了確保該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可以就該約定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一旦發生糾紛,這份協議具有很強的證明力。
李女士如只想把房產留給女兒一個人,不希望女婿因為和女兒的婚姻關系而對該套房產也享有權利,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明確指定其女兒為該房產的唯一繼承人,這樣,就不用擔心該房產會轉化為女兒與女婿的夫妻共同財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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