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突然故世房產贈與是否有效
2007-06-19作者:來源:上海法治報
去年九月,王女士的公公來到本市某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手續。老人欲將自己名下位于市區的一處房產,贈與給王女士尚未成年的兒子。
然而,老人在辦理好所有公證手續,等待領取公證書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突然去世。
王女士不清楚,公公的房產贈與行為是否有效?
坐堂律師: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洪林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本案中,王女士的公公在公證處明確表示,將自己名下的房產贈與未成年的孫子,這時需有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明確表示接受贈與。如果該內容已經公證處登記記載于接待筆錄中,王女士的公公及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即王女士本人也均在筆錄上簽了字,那就表示雙方實際上已形成了書面合意。
當然,王女士的公公做出贈與行為的意思表示,不得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例如夫妻財產關系等。如無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該贈與行為應當有效。
至于王女士的公公在公證文書做出前因病過世,沒有完成贈與公證的全部手續,應當不影響贈與行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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