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生前贈與情婦房產無效,死后遺囑贈與有效
【案情】
3年前,張某錄用了1個年輕漂亮、氣質非凡的大學生擔任秘書。沒過多久,這個秘書就成了張某的情婦。去年春天,張某用私房錢買1幢別墅送給了秘書。后來張某的妻子發現了丈夫私情,一通大鬧后,將丈夫和他的秘書告到了法院,要求確認贈與無效并收回別墅。法院審理后判決支持了張某妻子的請求。
張某婚外戀被曝光后,鬧得他很沒面子,抑郁成病,不久去世。張某離世之前私情難了,立下1份遺囑再次把別墅贈送給秘書。張某死后,秘書拿著這份遺囑又和張某的妻子打起了官司。上個月,法院判決張某秘書按遺囑獲贈別墅。
請問,同樣是把別墅贈送給秘書,為何張某生前贈與無效,遺囑贈與卻又可以?
【評析】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和第19條的規定,如果夫妻倆沒作特殊約定,二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張某用私房錢購買的別墅,仍屬于張某和妻子的共有財產。
我國《物權法》第95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99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張某擅自將夫妻共有的別墅贈與他人,侵犯了妻子合法權益,因此法院判決張某的贈與行為無效,秘書應當歸還別墅。
當張某去世后,與妻子的婚姻關系依法終止,雙方失去了共有的基礎,張某的遺產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割出來。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因此,張某立遺囑將這棟別墅屬于自己的部分作為遺產贈送給秘書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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