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除另有約定外,該房屋為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2)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另有約定外,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提出買房的錢是向父母借的,并非贈與,還可以拿出借據證實。對于這種情況,法院首先看另一方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審查,會告知主張存在債權的一方,可另案起訴。
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除另有約定外,該房屋為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2)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另有約定外,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提出買房的錢是向父母借的,并非贈與,還可以拿出借據證實。對于這種情況,法院首先看另一方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審查,會告知主張存在債權的一方,可另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