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可以撤消贈與的情形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根據《合同法》第192條的規定,贈與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銷贈與: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此處的扶養義務不論是法定義務、還是約定義務,受贈人都必須履行,其不履行即構成贈與的撤銷事由。如果受贈人無扶養能力,那么其不履行扶養義務不構成贈與撤銷的事由。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否則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另外,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也享有贈與撤銷權。(合同法)第193條規定:固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贈與人或其繼承人、監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的,撤銷權歸于消滅。贈與被撤銷的,撤銷權人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