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房屋贈與是指一方(贈與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無償贈與他人(受贈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進行房屋贈與過程中發生糾紛應如何解決?下面李平律師以自己代理的一則房屋贈與糾紛真實案例為您講解。
【案情介紹】
愿告馮某賢,男,193*年出生,回族,無業,住北京市朝陽區潘家園橋東松**路。
委托代理人馬強,北京市大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平,北京市大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威,男,196*年出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居民,無業,住北京市東城區左**園。
委托代理人劉金燕,北京市嘉誠泰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楠,女,196*年出生,回族,戶籍地北京市朝陽區松榆北路**號院。
原告馮某賢(以下簡稱姓名)與被告馮某威、馮某楠(以下均簡稱姓名)贈與合同糾紛一案,本藏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馮某賢及其委托代理人馬強、李平,馮某威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金燕到庭參加了訴訟,馮某楠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馮某威、馮某楠系馮某賢之子女。2006年4月3日,馮某賢將其購買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松榆北路7號院4號樓房屋贈與馮某威、馮某楠。2010年7月16日,馮某賢與馮某威、馮某楠簽訂了《房屋贈與協議》,重新確定了將訴爭房屋贈子馮某威、馮某楠的事實,并以協議形式確認馮某賢組成新家與其配偶居住在該房內直至兩位老人“百年”過世,在此過程中如遇情況變化另行協商解決。20l0年8月起,馮某威、馮某楠對馮某賢的生活從不過問,也不予照顧。馮某賢無退休工資和掛會保險,而馮某威、馮某楠均居住高檔住宅,身價幾百萬,但不給馮某賢支付醫藥費及平時生活費,造成馮某賢生活圍難,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雙方在2010年7月16日簽訂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松榆北路7號院4號樓房屋的房屋贈與協議,要求將上述房屋返還給馮某賢。
馮某威辯稱,北京市朝陽區松榆北路7號院4號樓房屋一直由馮某賢居住至今,馮某賢所述沒有盡贍養義務是不屬實的。馮某賢居住在馮某威所有的房屋內,也是一種贍養義務。回家看望父親的時候,馮某賢及其再婚的老伴讓我們簽一個協議,迫于無奈我們才簽訂的這個協議。另外.馮某威每月給馮某賢2000元贍養費,后來馮某威下崗了,每月給馮某賢l000元的贍養費,且現在馮某威還在繼續給付贍養費。馮某賢做心臟支架手術一共花了120000元,其中馮某威花了80000元。這親屬都知道。馮某賢再婚以后,性情大變,總是站在后老伴一邊,讓我們為難。故要求駁回馮某賢的訴訟請求。
馮某楠未出庭應訴而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馮某威與馮某楠系馮某賢的子女。2006年3月30日,馮某楠,馮某威與案外人陳某昕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購買北京市朝陽區松榆北路7號院4號樓,后該房屋的所有權人登記在馮某威、馮某楠名下。
2010年7月16日,馮某賢與馮某楠、馮某威簽訂了協議,內容為:北京市朝陽區松榆北路7號院4號樓房屋是馮某賢(其父)于2006年4月3日出資五十萬元購買的,該房屋產權本上的名字是馮某威(其子)和馮某楠(其女)倆人共有是其父贈與,2006年5月l2日馮某賢組成了新家庭其配偶賈某紅,為此馮某威和馮某楠一致同意倆位老人居住在該房內直至倆位老人“百年”過世,在此過程中如遇有新的情況變化當另行協商解決。同日,馮某威、馮某楠出具了對于馮某賢贍養的書面材料,內容為:馮某威(其子)和馮某楠(其女)愿贍養馮某賢(其父)度過幸福晚年直至“百年”,具體安排馮某威每月人民幣貳仟元,馮某楠每月人民幣壹仟元。
庭審中,馮某賢承認馮某威以前每月給其贍養費2000元,后馮某威下崗每月給其1000元贍養費的事實。另,馮某賢稱馮某楠未給付贍養費,簽訂協議后僅給馮某賢打過兩次電話。
以上內容,有原告陳述、房屋買賣合同、房權證、協議等在案相佐。
【法院審理意見】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馮某賢與馮某楠、馮某威在201O年7月16日簽訂了協議,確認了馮某賢將北京市朝陽區松椅北路7號院4號樓房屋贈與馮某威,馮某楠的事實,且上述房屋的產權人亦已登記在馮某威與馮某楠名下,雙方贈與合同成立并生效。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馮某楠作為馮某賢之女,對于馮某賢有法定的贍養義務,而馮某楠在簽訂協議后并未履行其對馮某賢的贍養義務,故馮某賢要求撤銷其對于馮某楠贈與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馮某賢要求撤銷對于馮某威的贈與一節,本院認為,馮某威作為馮某賢之子,其按月給付馮某賢贍養費的行為,可以認定是其對馮某賢履行贍養義務的行為,故對于馮某賢要求撤銷其對于馮某威贈與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另,對于馮某威所王張的涉案房屋所包含的遺產份額問題.因本案系馮某賢對于馮某威、馮某楠的贈與合同糾紛,故對于雙方在涉案房屋中所占的遺產份額問題,本院不予處理,雙方可另行解決。再,因馮某賢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之中,且馮某威與馮笑捕并未實際居住在涉案房屋之由,故馮某賢要求返還其涉案房屋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再,經本院合法傳喚,馮某楠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本院缺席判決如下:
一、撤銷原告馮某賢與被告馮某威、馮某楠就北京市朝陽區松榆北路7號院4號樓室房屋在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六日所簽訂的協議中對于被告馮某楠的贈與。
二、駁回原告馮某賢之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七十元,由原告馮某賢負擔三十五元(已交納),被告馮某楠負擔三十五元(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公告費一千三百二十元,由被告馮某楠負擔(原告馮某賢己預交,被告馮某楠于本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馮某賢)。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律師分析】
本案原告代理人北京市大瀚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房地產專業委員李平律師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撤銷贈與合同糾紛案,。撤銷贈與合同糾紛案在實踐中并不多見。
本案中父親馮某賢對已經過戶的房產證要求撤銷,所依據的理由是子女馮某威、馮某楠不盡贍養義務。但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中,法院區別對待馮某賢的兩個子女,又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做出了撤銷馮某楠的份額的判決。而因馮某威雖降低了對老人的撫養費標準,但其是基于生活困難造成,故沒有撤銷其份額。
知識延伸:
房屋贈與轉讓登記需要的材料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贈與(受贈)公證書(原件);
(3)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原房屋所有權中沒有附圖、表的,可不提交);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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