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離婚時承諾贈送一半的房產,事后反悔了,但被法院判必須履行承諾。前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該起案件。
李某與妻子小王離婚時,簽署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雙方共同擁有一套房屋,辦理離婚手續后,李某自愿將屬于自己的50%房產權,贈送兒子(跟妻子生活)擁有,并協助辦理變更手續。
但是,兩人離婚后,李某一直未按協議約定將產權變更登記至兒子名下。隨后,妻子小王訴至廈門思明區法院,請求判令李某履行《離婚協議書》,將訟爭房屋50%產權變更至兒子名下。
李某答辯稱,他與小王各占訟爭房產50%的產權。在離婚協議中,他陳述欲將訟爭房產50%權屬贈與兒子,是其單方意思表示,事后未就贈與事項達成書面協議,現不再贈與了。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與小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協議。李某將訟爭房屋50%產權“交由兒子所有”的約定,是雙方離婚協議的組成部分,與解除雙方身份關系密切相關,并非單純贈與的意思表示。故李某應當依約將訟爭房產50%產權過戶登記至兒子名下。據此,法院判決李某將其名下的訟爭房屋50%產權過戶至兒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