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周正、周華(均化名)。1997年,周某與其妻子李某共同出資建設房屋一棟。2000年,周某以周華的名義補辦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周華,房產建成后由周某、李某、周正、周華共同居住。2007年,周華與謝某登記結婚。2008年,周某的妻子李某去世。2012年,周華、謝某共同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求對房產進行夫妻共有加名。當年,某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將房產所有權人登記為周華,共有情況系與謝某共有。2013年,謝某與周華因感情不和提出離婚;謝某認為該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丈夫周華,說明周某、李某已將該房屋贈與周華,共有情況又系與其共有,應該系夫妻共同財產。周華則認為房屋是父親周某與母親李某出資所建,并沒有贈與,其他任何人對該房屋都沒有處分權。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謝某認為周某、李某已將該房屋贈與周華,證據不足,不予采信。
律師觀點:
沂蒙晚報特約律師姜濤:本案中,訴爭房屋系周某及李某出資建成的,周某及李某取得了該房屋事實上的所有權。本案中沒有書面的贈與合同或者口頭上明確的贈與與接受贈與的表示,只是有事實上的登記行為,房產建成后由周某、李某、周正、周華共同居住。周某與李某在周華結婚前建房,而且建房是為了自住,該房屋也一直由周某、周正、周華等居住至今,而謝某與周華結婚后的共同居住只是一種暫時借住,而僅僅根據周某將房屋登記在周華名下的行為,不能推斷出其贈與及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該行為不宜認定為贈與關系,訴爭房屋不屬于謝某與周華的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