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女士:我和前夫李先生去年離婚,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兒子由我撫養,二人共同購置的房產歸兒子所有,但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現兒子要求他父親辦理過戶手續,他父親認為該贈與房產未辦理過戶,他有權利撤銷該贈與。請問我該如何維權?
王律師:根據法律規定,贈與可以撤銷,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除外。李先生認為他對兒子的贈與不在上述不能撤銷的贈與內,因此可以撤銷,這種觀點欠妥。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贈與,其不應當適用合同法中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離婚協議往往涉及到子女撫養、財產贈與等變更身份關系后財產關系的約定,具有強烈的人身關系以及道德性質,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應優先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如非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得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的合意。離婚時,夫妻雙方協議將房產贈與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關系這一特定的人身關系為基礎,并具有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質,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夫妻雙方協議將房產贈與子女是雙方共同為子女設定權利的行為,夫妻一方無權單方面任意撤銷贈與,而應取得離婚協議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其任意撤銷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