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先生和老伴已年過70,近幾年,老兩口的生活自理能力大不如前,照顧老人的擔子就落到了兒子身上。在兒子和兒媳婦的一再請求下,孫先生征得老伴同意后,在去年將自己名下的房子過戶給了兒子。孫先生本以為,這樣做兒子會更好地照顧他們老兩口,但老伴因病癱瘓在床后,他發現并非如此。剛開始,兒子、兒媳婦還會幫老人擦洗擦洗身子,給老人做做按摩。但沒過多久,兩人就以工作太忙為由,不再看望老人。老人迫于無奈,直接訴訟到當地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贈與。而孫先生的兒子和兒媳婦則堅決反對,認為房子已經贈與他們了,就算他們的財產了。
當地法院最終判決:贈與人孫先生可以撤銷房屋贈與,而孫先生兒子和兒媳必須在限定時間內將房屋返還孫先生。原因是《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提醒:子女撫養老人是法定義務,老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老人還應該認識到,把孩子撫養成人就是責任盡到,不應該將自已苦心經營的房產和其它財產盡數分掉,一方面可以為自已的生活提供保障,至少可以在相當一段時間內不必靠子女們來贍養,另一方面,這些財產留下來也可以根據子女的表現來確定將來的繼承份額,對子女們的行為也會起到一定的激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