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述:陳先生和王女士于2014年5月登記結婚。在婚前,陳先生出資在市內購買了一套住房,產權登記在陳先生名下。結婚后王女士提出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陳先生表示同意并辦理了相關手續。不料幾個月后,妻子就提出了離婚。
陳先生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贈與妻子的一半房產。庭審中陳先生認為,王女士為達到分割房屋的目的,誘使自己在房產證上加了她的名字,其行為構成欺詐,因此他訴請法院撤銷自己對王女士房屋產權的贈與。王女士則認為, 陳先生對自己的贈與是合法而自愿的,希望法庭駁回其訴訟請求。法院最終判決駁回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武倩律師解答
根據《合同法》第185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本案中,陳先生變更產權的行為與王女士表示接受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的行為,可視為雙方達成了贈與合同且已履行完畢,該贈與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同時,根據《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應在贈與物交付之前行使,即在本案房產所有權轉移之前。而本案房產已經登記為夫妻共同共有,且又不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同時陳先生又無足夠證據證明王女士存在欺詐行為,故陳先生訴請撤銷贈與無法律依據。
生活中,夫妻間通過平等協商,或者一方為了維護感情主動在自己婚前財產上加配偶的名字,如對方不支付相應對價即可視為夫妻間的贈與行為。依據法律規定,除上述幾種特殊情形外,在財產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贈與。我們社會主義道法風尚提倡夫妻間財產平等,互助互愛,同時反對不勞而獲。夫妻一方以不正當的目的向對方索要財產不可取,同時告誡財產所有權一方決定贈與時要謹慎。為了進一步維護贈與人的權益,《合同法》第190條還規定了附義務贈與。即受贈人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即使已完成贈與,贈與人也可以申請撤銷贈與。因此,為避免因贈與產生的糾紛,夫妻一方在財產上加名、更名時應當訂立明確而又完善的約定,充分表明自己的真實意思以及受贈與撤銷贈與的條件。